赣教基字〔2011〕3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活动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9号)精神,今年继续在全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把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去年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过程督导,督促指导参评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探索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总结推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今年的评选继续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评选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0]39号)精神执行,其中“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在全省100个县(市、区)平均数以上、基本消除学校C类危房、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三年内没有严重乱收费行为”等四条迎检的必备条件调整为迎检的基本条件。
评选仍然采取县(市、区)在自评基础上向设区市申报;设区市根据复查情况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萍乡、景德镇、新余、鹰潭市可推荐1个县(市、区);其余设区市可推荐1-2个县(市、区)参加评选。获得“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先进地区”及“江西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称号的县(市、区)不予推荐。
各设区市应正式行文推荐,并附被推荐县(市、区)填写的《江西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自评情况报告》及《江西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自评数据汇总表》。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邹文弢;联系电话、传真:0791—6226544;电子信箱:zwtlc@sina.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