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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江西省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5-20 00:00:00
业务部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关于下达江西省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省教育考试院: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11]67号)下达我省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25.91万人,其中:本科11.16万人、高职(专科)14.75万人。现将2011年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随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各校要围绕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要继续按照“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要求,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高校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以此为导向,重点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积极扩大紧缺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所需人才培养规模。要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统筹好招生、培养和就业,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要根据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招收文科生或理科生,不能盲目进行文理兼招。未经批准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一律不能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严格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照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和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普通专升本,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简称对口招生),以及五年制高职招生规模和比例。要加强对五年制高职教育发展规律研究,科学规划专业,适度发展规模。普通专升本、对口招生和五年制高职进入高职阶段学生规模均纳入各校2011年招生总规模。承担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和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高校,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进行招生,并确保培养质量。开展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招生计划,应纳入本通知核定相关学校今年总招生规模之内。各校要加强对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各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上报省教育厅进行汇总,待教育部审批后,随国家确定的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并纳入下一年度招生规模。
  四、严格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和招生办学秩序管理,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严禁中专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教育。要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办学秩序、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各校当年的招生规模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进行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高校要继续加强招生、办学、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对未经省教育厅审核或备案的定向就业招生、未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擅自标明“中外合作办学”(已批准的项目须注明合作项目全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业名称人数等行为一律视作违规招生行为。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严禁混淆统招与自学助考的概念。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力的学校,将调减招生规模,对情节严重的要暂停招生。
  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5号)要求,录取期间,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成立由计划管理、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计划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理、监督在我省招生高等学校来源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考试院要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不得擅自接收或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的来源计划。各校要确保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落实,按照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 和“七条禁令”的要求,继续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坚持诚信办学,规范招生程序,禁止虚假宣传,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附件:2011年江西省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江 西 省 教 育 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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