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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1-08-29 00:00:00
业务部门: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创办以来,为增加人民群众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的实现,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强高等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教育质量,任务更加紧迫和繁重。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着眼于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本校实际,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且在办学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切实提高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水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民办高校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民办高校的董事会(理事会)及其成员、校长和副校长、党委及其成员(以下简称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督管理,着力加强其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其办学水平,促进民办高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有关巡视工作的决定、意见;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计划、方案;
  (三)根据需要设立巡视组,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巡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民办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巡视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
  (三)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四)负责巡视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巡视组负责对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巡视监督,重点是对董事长(理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处理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资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对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巡视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专项巡视。
  第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人事、财务、信访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学校,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巡视组进驻学校后,应当向该校相关机构及人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分别听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和校党委民主生活会;
  (三)受理反映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五)与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和其他教职工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学校院(系)和部门进行走访和调研。
  巡视组对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三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三)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学校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反馈巡视期间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被巡视学校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学校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与被巡视学校相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了解被巡视学校的整改情况,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民办高校和相关机构及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现任或退休的厅级领导干部担任。每一巡视组设5人或7人,人员一般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机关处级干部、民办高校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实行回避制度)。每一巡视组配1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特别是熟悉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成员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视学校的宴请和礼品。巡视工作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务规定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支付。在被巡视学校期间的工作经费,由被巡视学校给予支持。巡视组成员不得向被巡视学校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被巡视学校教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
  (二)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五)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校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示、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条 被巡视学校的教职工发现巡视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及决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学校章程赋予的职责,依法规范运行,保证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全体董事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本着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师生权益保护、有利于教育公益性的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规章及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一般应不少于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校长辞职、辞退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二)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变故;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人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的;
  (三)校长提议的。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和校长提议召开时,董事长应当在五天内决定召开。
  第八条 民办高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安排、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和通知方式由学校章程另定。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参会人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及签发人。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会工作人员征询产生并由董事长最终确定。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工作人员拟定,并经董事长签署后送达每位董事。
  第十一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董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向全体董事提供充分的背景资料,以助于董事了解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工作人员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题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对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公布时间、公布方式,应按会议决定执行,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事先通气,不得擅自扩散。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
  董事会对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宜审议下项议题。
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如遇重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时,可待下次会议再议,不宜仓促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限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言。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题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度,凡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决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学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所有董事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告董事长,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对全体董事、董事会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学校其他相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应当成为学校章程中的重要内容。鼓励各民办高校在本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校实际、更具操作性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加强和改善民办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民办高校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处理校务工作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拟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推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向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名副校长人选;
  (七)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二级分院(或系)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二级分院(或系)的负责人;
  (八)聘任与解聘教师及高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九)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董事会(理事会)批准的经费预算范围内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条 民办高校的校长对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每一年度应向董事会(理事会)报告一年来学校改革发展、财务收支、基础建设及重大项目投资与实施、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接受董事会(理事会)的审议。
  校长在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应当由董事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校长应当配合民办高校党委开展工作。校长应当接受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监督,应督导专员的要求,就办学定位、办学行为、办学质量、师生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报告。
  第六条 校长应当支持教职工建立工会组织。
  校长应当支持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民主监督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第七条 校长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聘任副校长若干名。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所分管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会议的决定,有执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力。重要问题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
  第八条 校长应当完善民办高校的行政工作体系。
  行政处(科)室是校级行政的职能机构,一般由综合协调、教务科研、规划财务、基建校产、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组成,在校长和副校长领导下,发挥校级行政的职能作用。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者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所在二级学院(或系)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
  校长应当提出民办高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明确机构名称、编制、职能,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校长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行政处(科)室、教研室、其他教学教辅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作用。
  第九条 校长根据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情况提出二级分院(或系)的设立方案,提请董事会(理事会)批准,推动学校施行二级管理体制。
二级分院(或系)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应当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校长应当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领导负责制度等。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应该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根据工作的需要,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行使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权的议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理事会)和政府部门决定,审议上报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审议以学校名义或以校长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和政策性文件;研究与部署重大办学措施;
  (三)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方案;
  (四)年度增人计划,人员聘用、辞退,师生员工的奖惩,师资队伍建设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 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立项,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后勤管理;
  (七)招生、毕业生就业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学生工作及其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改革事项;
  (九)联合办学、科技开发等合作项目;
  (十)需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时方可举行,并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议题的选择与确定。凡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成为校务委员会的议题。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可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的选择,一般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与分管副校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确定。
  (二)议题资料的准备。提交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就所议事项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数据,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应一并提交。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晰;所提出的对策,应当切实可行;所提出的方案,一般应当有备选方案。
  (三)会前的沟通协调。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协调后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出几个方案在会上如实汇报。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院领导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会商、协调,尽可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以便会议作出决议。
  (四)会议通知及方式。校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内容,草拟会议通知并提交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五)会议的主持人。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主持。
  (六)议题讨论程序。议题的讨论一般先由提交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情况,然后与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
  (七)会议紧急事件处理。会议讨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如属必要紧急处理的事务,校长有权决定处理,可以缓办的由校长决定下次会议再议。
  (八)议题的决定。校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议题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九)会议纪要。校长办公室对会议议题和事项议决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后由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
  (十)会议材料的归档保存。校长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材料进行保存归档。
  (十一)会议纪律。校务委员会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扩散和传播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学术科研有关的,应当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意见;与师生权益有关的,应当听取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或家长代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校长或委托其他副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校行政例会或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者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总结和安排工作,处理行政日常工作和由校长负责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校长应当健全学校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校长及其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行政责任追究对象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包括无合理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各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明确界定。
  第十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制按照学校岗位责任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一)有关工作人员与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一周内向监察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
  (四)在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规程应当成为民办高校遵循的基本规程。鼓励民办高校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合理、更加周全的行政工作规程。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发[200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向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委派了党委书记。为促进民办高校党委会议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支持学校决策机构依法办学,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二)主持召开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并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履行好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
  (五)做好学校党务干部、团的干部和工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七)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八)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二、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民办高校党委会议应当积极、及时、务实、有效地讨论决定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以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高校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措施,讨论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研究讨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党务干部配备和任免、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表彰、违纪党员处分。
  (四)讨论学校党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
  (五)研究解决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讨论学校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和谐校园。
  (七)研究讨论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帮助、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发展组织、建言献策。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党委会议应当遵循的议事原则
  民办高校党委会议对上述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三)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党委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六)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四、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程序
  议事程序是提高会议效率,贯彻党内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规定。民办高校党委会议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议题选择、会务通知、议程安排、结论决定、事项整理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主要的议事程序有以下方面。
  (一)会议议题。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收集。党委委员、党群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均可向党委提出议题。党办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董事会(理事会)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书记和董事长(理事长)沟通,征得董事长(理事长)同意。
  (二)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参加会议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三)集体议事。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委员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或方案,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四)作出决定。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到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重要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对于只需要在党委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五)形成记录纪要。每次党委会议,党办都要做好详细记录。重要会议,党办应编印纪要,报书记签发至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及时归档。
  五、党委会议的会议纪律
  会议纪律是会议顺利、有效召开的重要保障。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各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安排好有关工作,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开会时,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认真贯彻执行。党委会议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可以在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党委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三)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外传播扩散。
  六、党委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民办高校党委应当完善相关责任制,加强对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执行有力。
  (一)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和认真执行,在党委会议重新议决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度反映。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决议、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赣发〔2007〕3号)、《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制定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主要是对我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主要职责与重点任务、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工作方法与督导途径、督导专员的考核监督等提出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提高民办高校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应恪尽职守,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学和督察。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毕业生就业、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告工作情况和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有关党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督导专员应加强民办高等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教育规律,督促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一)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遵循“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的原则,不断引导和支持学校创新民办高校办学体制和育人模式,积极推动和参与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
  (二)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进一步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对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决策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等必须提交决策机构会议集体决策;保证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三)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进一步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督促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账目公开、透明,做到既切实保障举办者合法权益,又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四)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支持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要督促学校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来。
  (五)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政策研究,为政府制订和完善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提出真知灼见。督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督导专员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学校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要帮助学校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学校保障教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
  第五条 督导专员要按照学校育人为本、改革创新、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一)要坚持“引导为先”原则。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大力提高学校各级班子成员及广大共产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为学校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奠定思想基础。
  (二)要坚持“监管到位”原则。督导专员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真到位。对于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学校的合理诉求,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三)要坚持“防微杜渐”原则。督导专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心声,注意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汇报通气,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要坚持“协商通气”原则。建立学校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督导专员(党委书记)定期谈心制度,督导专员应主动就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开诚布公地展开讨论,形成民主、合作、宽松、和谐氛围,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关系。
  第六条 不断完善和创新督导方式,努力提高督导工作质量。
  (一)继续完善督导专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导专员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为全体督导专员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联席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召集。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办学情况,交流工作信息,研讨实际问题,部署今后工作等,也可就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某一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讨论,统一思想认识。
  (二)进行专题巡视督导。针对我省民办高校某一阶段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某一学校出现的个性问题,督导专员要积极参加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的民办高校巡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现场剖析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配合其它监管形式开展督导。督导专员可交叉参加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依法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同时,可参与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了解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本校财务审计的全过程。与学校决策机构、校行政负责人一起分析研究年检报告、评估结论与审计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四)扩大社会参与民办高校的监督与管理。省教育厅建立民办高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高校改革发展的成就以及对民办高校年检、评估、审计结论。继续完善民办高等教育信用纪录公告制度,对民办高校办学活动情况,特别是对学校违规办学行为随时做出纪录并在江西教育网上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将督导工作与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相结合,使党建工作与督导工作相互衔接,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充分利用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引导和监督学校实现科学发展。
  第七条 督导专员一般应以党委书记身份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参加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要大力支持董事会(理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于不按程序决策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应予以正确引导,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促其改正。督导专员可列席学校行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议),熟悉学校行政管理与教学情况,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督导专员的管理与考核。督导专员的管理与考核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每年年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派出工作组,对督导专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省教育厅通过举办学习班、组织外出参观访问、开展专题调研、创建专题论坛等多种形式,锻炼和提高督导专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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