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师字〔2011〕4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教师培训机构是我国教师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撑作用,教育部决定于2012-2015年间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
请各设区市对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认真做好自评,于4月10日前将申报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名单与材料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申报一所。省教育厅在5月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对各设区市申报的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我省向教育部申报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名单。
各设区市要以此为契机参照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进一步加大县级教师校训机构建设力度,引领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在教师进修学校机制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合并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等多种模式,实行教师培训与教研、教科研、电教、电大工作站等机构资源的整合,发展成为以教师培训为主、具有多种功能、适应多种学习模式的教师培训机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