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勤字[2012]1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我省自2004年开展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以来,为化解、转移学校风险,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教育行业风险呈现复杂性、多样性,构建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风险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完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手段,依法对教育行业风险进行管理,能有效提高教育行业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的能力,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有利于维护教育行政部门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形成一个覆盖全省教育行业的管理网络体系。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指定专门职能部门专人负责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风险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的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由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聘请符合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担任并签订协议,发文通知。协议一年一签,考核合格方可续签。承保教育保险的保险公司由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依法选择后,同保险方案一并报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核准后实施。
聘请的风险管理顾问即保险经纪公司,经营管理必须规范、诚信,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对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存在重大经济风险、不讲诚信、服务水平差的保险经纪公司一律不予聘请;承保教育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经营管理规范,偿付能力强,服务网点全,服务信誉好。
三、加强对教育行业重点保险险种规范管理的执行力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教育行业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专业优势,协调处理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简化理赔手续,提升学校师生健康管理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涉及教育行业的责任保险属于法定政策性保险,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统一投保。省教育厅将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结合本省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和修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实施方案,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规范运作,狠抓落实,做到“应保尽保”,逐步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及重点险种规范管理的执行力度,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的协助下,做好事前预防、
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有效转嫁分散风险的全方位的校园风险管理工作;要转变思想,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学校师生权益,严禁假借教育厅名义向学校师生推销保险产品。
四、认真开展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中纪委以及省纪委有关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工的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中,不得损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索取或者收受回扣、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省教育厅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检查,对在风险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或检察机关,对风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好、运作规范的单位予以表彰。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认真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原下发的《关于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办字【2004】58号)和《关于实施江西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教勤字【2005】3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其他有关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