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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4-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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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的通知
赣教督办〔201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已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挂牌督导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与学校和社会联系、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导触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挂牌督导所需经费,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责任督学及责任督学助理的培训,加强对挂牌督导工作的领导,确保挂牌督导工作取得实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将对各地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附:《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抄送:各设区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江西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督导制度,加强中小学校监督指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附属中小学校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标准配备责任督学。根据工作需要可为乡(镇)配备责任督学助理1—2人。
第四条 责任督学和责任督学助理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面向社会和辖区学校公示,颁发证件,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者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责任督学助理主要从本乡(镇)在职或者退休的学校校长、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责任督学和责任督学助理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具体聘任办法由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制定。
责任督学或者责任督学助理在聘任期间,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领导,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当用于责任督学和责任督学助理的培训、差旅费、通讯费及实际工作日的劳务费补助等开支,保证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责任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实绩突出;
   (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九条 责任督学助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在当地享有一定声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六)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条 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责任督学助理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责任督学做好学校的经常性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五)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当场制止,督促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三)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四)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五)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
(六)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
(七)校园及周边安全和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八)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十)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助理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通知责任督学赶赴现场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具体报告和整改期限由教育督导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对督导中发现的典型经验或者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督导报告的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
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责任督学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依法督导,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礼物和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中小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对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照责任督学的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责任督学当面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向教育督导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教育督导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对新任责任督学和责任督学助理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
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责任督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定期报送督导信息。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逐级报送责任区督导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应用全省教育协同办公系统定期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督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责任区督导情况,每年十二月报送一次责任督学基本情况,特殊事件或者时间节点根据要求可以随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责任督学和责任督学助理考核制度,对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网上动态与例会汇报相结合原则,对其基本职责履行情况、经常性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作为奖惩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称职予以续聘,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存在违背廉洁自律规定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或者责任督学助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听取一次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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