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赣财绩[2014]5号)要求,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被列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象。为做好该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我厅制定了《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3月25日
附件:
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赣财绩[2014]5号)要求,今年对全省201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进行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为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普通高中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评价的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全省2013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二、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3、项目绩效目标实现进度与资金支出进度; 4、项目管理情况; 5、项目绩效实现情况; 6、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组织管理 省教育厅成立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喻晓社副厅长任组长,成员为厅财务处胡军处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肖德征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评价工作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肖德征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为财务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人员。 四、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准备阶段(3月31日前) 1、制定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要求,报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备案。 2、成立省教育厅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指标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完善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及评价标准。 3、召开专题会议,下发专门文件部署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数据采集阶段(4月30日前) 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参考提纲(附件2)形成本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含报告和附件资料)、填报承诺书并上报各设区市教育局;4月30日前,各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初审,并根据参考提纲形成本地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含报告和附件资料,包括设区市汇总材料和各项目学校材料)、填报承诺书报省教育厅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教育厅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涂华,联系电话:0791-86756202,联系地址: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邮箱:68374275@qq.com。 (三)数据审核阶段(5月20日前) 1、5月10日前,对各设区市教育局填报的数据及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2、5月10-20日,对各设区市教育局上报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四)评价阶段(5月31日前) 1、5月20日前,根据各实施单位填报数据及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数据分析,并结合座谈、询问查证、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等方式,综合分析及形成评价结论。 2、5月31日前,撰写全省2013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并对项目绩效进行评分,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财政绩效管理局。 (五)财政重点评价阶段(8月31日前) 配合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做好重点评价及意见反馈等工作。 (六)评价结果应用阶段(9月30日前) 根据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教育厅相关业务处室加强对各地绩效评价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有序开展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制定具体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熟练掌握绩效评价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认真组织并仔细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填报数据。 (三)按时完成任务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次绩效评价任务,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对不按要求、不按时间节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及报送有关材料的,将在绩效评价工作考核中扣分,并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考虑。 (四)满意度调查注意事项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家长、老师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满意度,省教育厅面向普通高中学生、家长、老师开展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满意度测评(见附件5)。填写测评的学生人数、家长人数占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5%,参与填写调查问卷的老师占普通高中在校老师的比例不低于5%。届时,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务必在省教育厅通知的时段内组织受调查者独立填写测评表,采集数据进行填报。若有引导或干扰填写测评表的,一经查实,则相关指标均按零分计。
附件: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2、承诺书 3、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表填写说明 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满意度测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