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规划字〔2014〕8号
各民办专修学院: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民办专修学院年度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民办专修学院
二、确定年度督查结论的原则
1、合格学校的基本要求:在2013年办学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有相对独立的校园;能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无重大安全事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学校,有两点或以上的确定为不合格学校。
(1)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违规办学的;
(2)擅自发布未经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3)擅自更改已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
(4)未按要求进行财务审计或财务审计存在违规问题的;
(5)未按要求填报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年度督查结论为“不合格” 的学校,取消2014年招生资格,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学校,将停止办学资格。
三、工作流程
1、学校自查阶段(3月20日至4月12日)。各校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自查表。4月12日前,请将督查材料(附件一)送达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社管处)。
2、审核材料阶段(4月14日至5月17日)。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各校上报的自查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学校进行实地抽查。
3、公布结果阶段(5月31日前)。在学校自查、材料审核、实地查验的基础上,结合各校2013年财务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教育厅审定后,作出年度督查结论,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省教育厅将通过“江西教育网”面向社会公布年度督查结论,并在各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戳记。
联系人:熊明放 吴江岚
联系电话:(0791)86765083 86765088
附件下载.doc
1、需要提交的材料
2、江西省民办专修学院自查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