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基字〔2015〕2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和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教科书选用工作,同时要加大对选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选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7月8日
江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全省各地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政策,公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全文转发《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选用规定,在省教育厅转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组织选用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教科书,对本行政区域内教科书选用工作负主要责任,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省直管县(市)纳入设区市选用范围,不单独进行选用。如国家和省对省直管县有新的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设区市应当分学段(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学科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每个学段每个学科专家不少于40人(音乐、美术、体育、技术不少于30人),由在职的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专家库成员须德才兼备、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育教学情况,能把握素质教育发展方向,按单位推荐(县区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产生。各地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如退休、换岗、调离等)适时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补充。 第七条 选用教科书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当次教科书的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成员从有关学段有关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21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主任委员民主推举产生,须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课程教材、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科研水平。 第八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入选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人员,需签署未参与现行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的承诺书。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九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选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告教科书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集中全封闭管理。 第十条 教科书选用时,选用委员会分学段分学科组成学科组。每个学科组人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学科组组长民主推举产生。 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一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须有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未能通过的,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重新选用。应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实名记录在案。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 第十二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选用过程,对选用程序、选用结果予以确认,及时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设区市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逐级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申请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学校数量达到使用区域内学校总数的三分之一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本地教科研等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四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省转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