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联系人:熊川,联系电话:0791-86756161。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意义 校服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校服款式影响学生的形象和气质养成,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效方式,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探索,参考国际普遍做法,统一着装上学成为普遍共识。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校服原有的管理方式和质量标准有些滞后,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当前,与校服有关的各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各级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落实要求,多措并举,不断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校服总体品质,努力构建人民放心的校服选用秩序。 二、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校服市场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搜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规范和监督校服选用过程,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考虑到我省冬季较寒冷,在原有春秋装和夏装的基础上,增加冬装类型。根据当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着装套数, 一般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两套,小学一、三、五年级、初一、高一各订购一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酌减。 我省属于代收费定向采购的地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负责本地区的校服招投标工作。采购单位要做好深度调研,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为校服采购工作夯实基础。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采购校服一经发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要立即与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质监部门反映。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 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提高校服品质 采购单位在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款式推荐评议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款式设计。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款式遴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校服质量检查建立监督惩处机制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明确相关要求,确保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各地质监部门所属专业纤检机构要加强对校服供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地要建立本地区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监部门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每年定期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销售商、中小学校等做好校服工作。 五、建立校服工作联动和保障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学生校服。 中小学生校服工作涉及环节多,需要多部门配合,教育、工商、质监部门要主动负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要强化由教育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工合作、务求实效。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制订本级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具体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