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5-2016学年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2015-2016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中标人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各地、各学校应在上述中标公司中,选择在本地有分支机构,且偿付能力足、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不得超出中标公司范围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更不得违反法规将校(园)方责任保险变更为意外险在寿险公司投保。为了规范管理,原则上每县(市、区)范围内,由一家中标公司承保。
进一步规范校方责任保险工作。2015-2016学年度的校方责任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方案。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保费标准和降低赔偿限额。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5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每学年每生人民币8元。保险费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其他学校在学校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支出,已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由当地财政统一支付。
二、认真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要充分认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意义与作用。各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应保尽保。
2015-2016学年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中标人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标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的前一日止。各校可根据上述中标公司在当地的机构设置、偿付能力、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量和选择,不得超出中标公司范围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不得违反法规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变更为意外险在寿险公司投保。
2015-2016学年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实习学年每生缴纳人民币25元,非实习学年每生缴纳人民币10元。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依法合规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要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创新投保模式,为学生及其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学生及家长可以直接到网上或保险公司柜台购买,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购买。
四、进一步做好学校风险防范工作
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在抓好保险理赔工作的同时,时刻绷紧防范风险这根弦,把风险防范作为一项重要的校园安全工作任务,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提升风险防范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认真贯彻教育部和保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各中小学校学生学习省教育厅专门编辑出版的《安全与保险知识教育读本》(分幼儿版、小学版、初中版、高中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好保险教育,逐步建立起保险教育的长效机制,有效提高我省广大在校中小学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降低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做好安全与保险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将保险教育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增强学校领导和师生的安全意识、保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