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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00
业务部门:师资处    



赣教师字〔2015〕39号
关于做好2015年江西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吉安市、萍乡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式的通知》(教师厅函﹝2015﹞6号)要求,2015年我省继续安排上犹县、井冈山市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经组织有关设区市申报,经审核确定新增赣州市:南康区、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萍乡市莲花县为试点县(区)(以下统称为试点县)。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有关试点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县遴选、支教点设置与管理,志愿者招募、待遇保障和管理,试点工作机制、以及县财政应负担资金等。
二、建立工作机制
  有关设区市、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有关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试点县巡回支教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试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资金,督促试点县财政应负担资金的落实。试点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要建立试点工作绩效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帮助试点县解决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各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为巡回支教志愿者提供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共同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配置教玩具,完善支教点设施设备、巡回支教志愿者、试点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试点工作本级应负担资金,发放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安排的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核拨中央财政一次性支教点补助资金,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支教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精心组织招募工作
为吸引高校毕业生报名,加强信息沟通,省教育厅在江西教育网设置并公布用于志愿者招募报名的网络平台,确保招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按支教点岗位计划数择优录用。
试点市,县(区)教育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宣传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非在编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募志愿者。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式的通知》(教师厅函﹝2015﹞6号)文件精神,已实施2年试点工作,今年重新申报试点地区要严格志愿者服务年限,避免出现反复招募、长期服务现象。
招募完成后,试点县要组织志愿者岗前集中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要做好上岗前的师德教育与学前教育常规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科学保教能力,确保新录用志愿者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服务。
  四、加强宣传工作
试点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实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深入挖掘巡回支教志愿者中的优秀典型,充分反映志愿者志存高远、服务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试点工作和志愿者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落实待遇保障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的补助,其中:中部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省级财政补助0.5万元。中央财政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购置教玩具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我省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试点县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各试点县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巡回支教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发放、住房安排以及为志愿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工作。试点县财政保障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志愿者体检、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负担支教点日常运转,玩教具和相应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
六、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试点市(县、区)要加强巡回支教志愿者的跟踪管理与定期统计工作,及时报送支教点和在岗志愿者信息。请各地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本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设置支教点、招募志愿者等信息),以保证中央财政能够与地方财政按时据实结算。
  省教育厅 联系人:梁海军;电话0791-86765178;传真:0791-86765185;E-mail:31472334@qq.com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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