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效果,实现培训重心下移,根据我省“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增选一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现就做好有关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培训的政策,热心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开展教师培训的资源条件和专业优势。
3.具有满足集中培训和送教下乡培训需要的专业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
4.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培训者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5.具有5年以上教师培训经验,有培训管理部门和规范的培训管理制度。
6.在优质中小学建立了稳定的实践基地并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二、培训类别
经省教育厅同意,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主要承担“国培计划”送教下乡项目以及“省培计划” 中音、体、美教师专项培训等相关培训任务。
三、申报材料
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认定须填报《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并附法人机构证书、设置学校或机构批文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书表格可在“江西教育网”下载),经设区市教育局推荐上报。
四、推荐要求
根据申报条件,每个设区市可推荐一所市级高等院校,条件不具备的可不推荐。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师资处。
联系人:熊东海,联系电话:0791-86765180,电子邮箱:702480176@qq.com。
五、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1.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
2.培训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学员反映强烈的;
3.培训承诺得不到落实、培训计划得不到认真实施、培训质量低下、无记名培训质量测评满意率低于65%的;
4.擅自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5.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严重侵害参训者权益的。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