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各独立学院、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确保正确理解落实新修订民促法精神和相关政策的解释。请你们认真组织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相关政策的学习,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传达学习内容
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
二、 传达学习时间
2016年11月14日-18日
三、 传达学习形式
1.各设区市教育局召开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座谈会;
2.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董(理)事长、院长、党委书记组织开展校内学习。
四、 传达学习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深刻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重大意义;
2.各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努力使民办教育系统内的每一位人员都能了解、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及相关改革工作;
3.各有关单位请将传达学习情况于11月22日前反馈至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吴江岚,联系电话:0791-86765088,邮箱: 9872420@qq.com。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附件1.doc
2.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情况答记者问。 附件2.doc
江西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