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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00:00:00
业务部门:基教处    



赣教基字〔2016〕5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的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一)认定条件
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资质合格。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市、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
2.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
3.师资稳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
4.收费合理。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5.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6.质量较高。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2.县(市、区)认定。县(市、区)应成立由教育、发改(物价)、财政部门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后,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并在幼儿园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同时,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归类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上报备案。县(市、区)教育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汇总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扶持
1.纳入统一规划。市、县(区)应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落实优惠政策。市、县(区)要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3.落实扶持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等多种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安排省以上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将各地引导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情况纳入管理因素统筹予以奖补。
4.落实帮扶机制。鼓励省、市、县示范幼儿园和其他办园质量较高的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
1.完善分类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
2.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县(市、区)发改(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统筹考虑,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及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3.加强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4.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行依法办园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情况等每年应在当地官方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5.加强动态监管。县(市、区)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加强对县(市、区)认定和扶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规范、制度健全、措施有力、监督到位。
6.建立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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