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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十必须”、采购“十不准”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8-02-13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    



赣教勤字〔2018〕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十必须”、采购“十不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2017年9月5日,南昌市三家幼儿园内发生多名幼儿因食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蛋糕店生产制作并被金黄色葡萄菌污染的草莓卷,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的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暴露出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在校园食堂经营管理,特别是食品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品经营行为,把好食品“进口”关,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信息可追、去向可查,有效防控群体性食源性疾患,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和《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并委托江西高校出版社将“十必须”、“十不准”制作成挂图(规格为526mm×742mm),免费提供给学校(幼儿园)食堂张贴。现将“十必须”、“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每个食堂醒目位置张贴该两幅挂图,张贴情况将纳入春秋两季开学督导检查内容。

各地各校在食堂经营管理和食品采购管理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联系人:吴美平;联系电话:0791-86756158,13077901795;电子邮箱:317086871@qq.com。

附件:1.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

2.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

江西省教育厅

2018年2月9日

附件1

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

一、食堂管理必须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自办,严禁外包;其他学校确需外包的,必须招标选择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等级在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与之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加强管理。

三、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应对措施和报告制度。

四、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个人穿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遵守“实名晨检制度”。

五、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每周菜谱和每月的开支;落实定点采购、索证索票、查验、保管、发放制度,如实建立进货台账。

六、食堂必须建立食品库存盘点制度,建立食品原料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必须严格执行食堂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必须清洗干净后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餐食品必须冷藏,食用前充分加热。

八、食堂食品加工、贮存、陈列,餐具、工具清洗、消毒等设备设施必须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九、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每餐每种食物必须单独留样,质量不少于100克,注明品名、日期、餐次等,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十、食堂卫生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有消除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治措施;餐厨废弃物必须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垃圾桶必须加盖并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江西省教育厅 宣

江西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监制

附件2

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向无许可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准向企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订购食品。

二、不准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辅料;不准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安全的食品。

三、不准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原辅料; 不准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

四、不准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准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不准采购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六、不准向中小学生、幼儿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七、不准采购无标签标识或标签标识不完整的预包装食品,不准采购散装的食用油、大米和面粉。

八、不准违规制售豆浆、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蘑菇(野生菌)和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九、不准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不准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江西省教育厅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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