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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教育工作检查 |
1.《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2.《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 |
省教育厅 |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各级各类学校 |
1.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资源分配情况;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2.针对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情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0%,各级各类学校5% |
每年8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