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技术装备站:
根据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年度工作安排以及近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工作推进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写好教育“奋进之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育人功能和作用,优化馆藏资源,改善馆藏图书质量,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要求
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技术装备站牵头,参照“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评价标准”(附件一),从馆藏图书的合法性、适宜性、可观性入手,通过开展自查摸底、督促评价,组织全省中小学做好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自评工作。
各地或各校成立由校长、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校外辅导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委员会,根据“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标准”,在各级教育装备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认定不适宜图书,将不适宜的图书剔除。
三、工作安排
1.全面部署、排查摸底。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组织各县(市、区)、各中小学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填写《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自查表》(附件二),于10月30日前上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2.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各地各校上报的自查表,于11月10日前完成本地自评工作报告和一个典型案例(学校),与各地各校上报的《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自查表》一起,以电子稿形式报送省装备站。
省装备站联系人:汪萍
联系电话:0791-86756133;邮箱:465169102@qq.com。
附件:1.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评价标准
2.中小学图书馆(室)馆藏图书适宜性自查表
3.×××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报告(格式)
江西省教育技术装备站
2018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