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基字[2007]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省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骨干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扩大优质幼儿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我省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在总结近年来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细则(试行)》(以下称《复评细则》)(附件四)在幼儿园的软、硬件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地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骨干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教育教学及教育科研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现将《复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做好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对象
凡经省教育厅2003年认定和复评的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进行复评,复评的幼儿园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评程序和要求
(一)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复评细则》做好审查工作,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单位汇总表》(附件三),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各有关幼儿园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要求,对照《复评细则》,总结近三年来幼儿园发展情况,进行自评;重点围绕办园思想、发展思路、特色建设等内容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级示范幼儿园复评表》(附件二),报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复评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师资队伍发展、教育信息化水平、教育教学活动水平、教育科研水平、示范辐射作用六大部分,总分为400分,接受复评的幼儿园须达到320分以上,方能符合省示范幼儿园的标准,否则将取消省示范幼儿园资格。
(四)复评工作程序
1、听取接受复评幼儿园的情况汇报;
2、考察幼儿一日活动情况;
3、召开教师座谈会或家长座谈会;
4、实地考察幼儿园各类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认真查阅有关资料;
5、开展家长随机访谈和问卷调查;
6、评估情况反馈;
7、情况反馈后一周提交整改意见。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省教育厅定于每年的6月和11月上中旬组织专家到实地考察评估。请各地按照要求,及时将接受复评的单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以便安排评估事项。联系人:李明,电话: 0791—6226544(传真);E-mail:07916226544 @sohu.com。
2、各地在接受省示范园复评工作时,应在不妨碍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的前提下,本着一切从简、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安排。
附件
一、2007年接受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的幼儿园名单
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表》
三、《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单位汇总表》
四、《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细则(试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