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校:
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作办学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我省已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5个,其中硕士8个,本科5个,专科27个,高中教育3个,非学历教育2个。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稳步健康发展,我厅将于12月对全省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
检查是否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检查是否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的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注意依法加强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检查的重点:
这次年检工作主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2、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3、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4、课程教学管理。中国教育机构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5、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收费标准依据有关物价部门定价标准收取。
请各有关学校于12月15日将自查年检报告和中外合作办学情况表(附件)报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我厅将于12月下旬组织专家对全省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检查评估。
联系人:熊志远
电 话:0791-6214005
传 真:0791-6225896
附件:《江西省中外合作办学情况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