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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9-04-13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赣教师字〔2009〕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培养一批中小学骨干教师,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参照《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见赣教师字〔2008〕19号),决定从2009年开始,组织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简称省级骨干教师,下同)选拔培养工作,以后每三年开展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数量

选拔范围为:在全省普通中小学中任教的专职教师。选拔总量控制在全省同口径教师总数的1.25%以内。

二、选拔条件

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包括师德表现,学历、职称、年龄,教育教学能力,教研能力,骨干作用的发挥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一)。凡有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经查实,要一票否决。

三、选拔办法

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的办法。

1、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质、业绩材料原件送审。

2、学校对照条件预审,将预审通过的人选提交学校教师大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民主测评。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3、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校上报的人选进行初审,分学段、学科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本级推荐人选,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先上报;有异议的,核实后,再确定是否上报。

4、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人选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先报省教育厅;有异议的,核实后,再确定是否上报。

5、省教育厅进行汇总审核,将各市上报的人选在江西教育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列入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名单,有异议的,核实后,再予确定。

四、选拔工作要求

(一)加强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周密部署,将选拔条件和选拔办法下发到学校,由学校在校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并在校园网和当地教育网发布。要做到坚持条件、程序到位、层层公示、阳光选拔,将真正符合条件、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的人选推荐上来。

(二)注意均衡分布。要结合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把握学校、学段、学科和城乡的均衡分布,所推荐的人选尽可能覆盖普通中小学所有学段和学科。

(三)做好材料审核工作。要认真审核被推荐人选的资质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人验明无误后,要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有关复印材料要按《申请人资质、业绩材料一览表》(附件二)的要求,逐人装订成册后送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编号(同附件三上的编号),存档备查。

(四)做好考察排序工作。设区市教育局要综合考虑推荐人选各方面因素,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同一学段、同一学科的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允许并列,但并列的人数不超过本级加上所辖县级单位的个数),报省教育厅确定培养名单。

(五)认真填写上报材料。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人选推荐表(附件三)、《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人选信息汇总表》(附件四),于5月2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名单先报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对公示有异议的,三个月内必须核实清楚,无异议后再报。

附件三(一式二份,设区市存一份,报省厅一份)应分学段、学科,按排序名次编号后报送。附件四请同时报送电子稿。编号办法为:设区市电话区号+排名序号(001-999,遇有并列排名,按姓名的拼音字母英文顺序类推)。所有附件的电子版可登陆“江西教育网”下载。

五、建立逐级选拔培养机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段、学科,分期分批对省级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进行提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结业证”和“普通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荣誉证书。

2011年及以后每三年评审一次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从省级骨干教师中选拔培养。2010年及以后每三年评审一次的特级教师,从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中选拔培养。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地要参照省里做法,积极开展市、县、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今后,凡推荐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原则上应是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联系人:熊礼淼 E-mail:xionglimiao@jxedu.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791-6219536

附件:

1、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2、申请人资质、业绩材料一览表

3、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人选推荐表

4、江西省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人选信息汇总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省级骨干教师 普通中小学 选拔培养 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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