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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江西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2-10-25 00:00:00
业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12年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2〕7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19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省示范幼儿园复评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12〕21号) 的要求,经研究,定于10月29日至11月2日开展省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评估组安排

  1.南昌组(5所)

  组长:陈 蔚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调研员

  组员:邹红芳 赣州市章贡区教研室教研员

     詹贤玲 奉新县示范幼儿园园长

     廖珠根 省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南昌市东湖四季花城幼稚园 新建县第一幼儿园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南昌铁路第一幼儿园 南昌铁路第四幼儿园 新建县第二幼儿园

  南昌市联系人:余芳 13870061221

  2.九江、景德镇组(5所)

  组长:陈上仁 省督学 赣南师范学院教科院院长

  组员:张 颖 江西省军区保育院院长

     郑孝玲 井冈山大学教育学院讲师

     龙元珠 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儿保科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湖口县第二幼儿园 星子县幼儿园 景德镇市珠山区天天乐幼儿园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景德镇市委机关保育院 景德镇市商业保育院

  九江市联系人:蔡亚萍13979226199

  景德镇市联系人:周顺玉13879860566

  3.上饶组(6所)

  组长:赵诗安 省督学 江西高校出版社总编辑

  组员:吴 江 吉安市保育院院长

     张晓燕 东乡县幼儿园园长

     程 骏 南昌市东湖区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副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婺源县幼儿园 上饶县私立聪明岛幼儿园 上饶县阳光花城幼儿园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上饶铁路幼儿园 上饶市保育院 上饶市第一保育院

  上饶市联系人:郭 燕 13970355066

  4. 抚州、鹰潭市(5所)

  组长:卢筱红 省教研室幼教教研员

  组员:艾思红 九江市委幼儿园园长

     施小英 景德镇市幼教教研员

     唐潇泓 青山湖区妇幼保健所儿保科副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崇仁县阳光艺术幼儿园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抚州市保育院 南丰县幼儿园 鹰潭铁路第三幼儿园 贵溪市幼儿园

  联系人:杨世艳 13970485368

  鹰潭市联系人: 宋黎青 13807016563

  5.宜春、萍乡组(3所)

  组长:程方生 省教科所教研员

  组员:李 明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主任科员

     左文玲 南昌市东湖区幼儿园园长

     姚建红 进贤县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宜丰县东方红幼儿园 莲花县保育院 萍乡市大唐幼儿园

  宜春市联系人:陈 燕 13879541869

  萍乡市联系人:叶 萍 13970591069

  6.吉安、赣州组(4所)

  组长:章良生 省督学 崇仁师范学校调研员

  组员:潘 英 芦溪县保育院院长

     包桂英 金溪县保育院院长

     周春芳 南昌市青云谱区妇幼保健所儿保科主任

  接受评估的幼儿园:

  井冈山幼儿园 龙南县金钩幼儿园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崇义县城关幼儿园 赣州钴钨有限公司幼儿园

  吉安市联系人:贺怡松 15879671048

  赣州市联系人:宋心义 13707029308

  7.新余市(3所)

  组长:章柳英 省督学

  组员:欧阳秋艳 芦溪县教育局工会主席

     袁 妮 九江市中心幼儿园书记

     龚淑琳 南昌市西湖区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主任

  接受复评的幼儿园:

  新余市中心幼儿园 新余市铁路幼儿园 新余市新苗幼儿园

  新余市联系人:黄文新 13979022299

  二、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教育局通知相关幼儿园做好准备工作,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请各组成员于2012年10月28日下午到南昌市红谷滩区地中海阳光大酒店(南昌市丰和南大道2988号)报到,10月29日上午8:30在省教育厅(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4楼411会议室集中后前往评估地点。

  3.评估组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对有关幼儿园进行综合评估,在评估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将评估报告、有关表格及对幼儿园的整改意见一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0791-86765132。

  4.专家组成员差旅费回所在单位报销。

                                            江西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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