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教督字〔2012〕18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2012年9月9日国务院以第624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是国家推进教育管理改革、强化教育监督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为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对依法保障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条例》将我国二十多年来的教育督导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取得的主要经验作了全面系统归纳、整理和吸收,借鉴了各地制定的教育督导法规或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工作方针,规定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有利于构建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条例》对教育督导的职能、范围、内容、实施和督学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强化督促整改和监督问责,丰富了教育督导的内涵。《条例》把督导范围扩大为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对象涵盖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条例》的施行,必将推动建立专业化督导队伍和科学化督导评估标准体系,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
二、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做好各项学习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贯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各项规定及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做好向有关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宣讲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专兼职督学的学习,依法明确督学工作内容、责任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按照《条例》提出的新要求,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要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学习宣讲等形式,通过讲座、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使《条例》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基本准则。
三、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地各校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务院已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这将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使之能够有效行使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省、设区市、县(市、区)都要依据《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强化督导职能,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兼职督学,提升督导地位。从而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导队伍。 二是全面推进督学责任区建设。要认真按照《条例》对督学责任区的明确规定,结合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通知》(赣教督字〔2012〕12号)精神,扎实搞好督学责任区建设,全面完成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工作。对各地督学责任区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三是认真做好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我省正在制定《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即将下发。从2013年起,将分批对全省县(市、区)进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江西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照本地实际情况,仔细查找问题,加快缩小城乡、校际之间的差距,扎实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是继续开展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示范校创建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教育督导机构要帮助各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示范校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和辐射作用。首轮第一批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示范校要做好迎接省级复查工作。尚未启动素质教育示范校建设的县(市、区)要按照标准,着力建设好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做好迎接第四批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工作。 五是不断探索教育督导的有效方式。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和教育改革发展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进行专项督查。要围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求督导工作开展的新机制和新途径,努力创新督导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同时,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检查与评估工作的研究。 六是认真做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各地要加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和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全面把握本区域内基础教育质量状况,以及影响学生学习质量的相关因素,制订整改方案,切实将质量监测结果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改进教学方式和教育模式、打造优秀教师队伍、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和学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4日 |